化学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化学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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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一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二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三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当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五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管理,将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单位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办公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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