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12-20 17:06:56  浏览次数:991次  栏目:决议意见

第四十六条县农合中心、乡镇农合管理分中心、村管员对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实行回访制度。县农合中心要随机回访,乡镇农合管理分中心的回访率不低于10%,村管员要全部回访。

第十章评价指导和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合作医疗组织及有关部门在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期间,要跟踪指导,及时通报情况,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八条建立合作医疗基金支出预警机制,一旦出现超支危险,要及时报告财政、卫生部门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结合实际调整补偿方案。

第四十九条县农合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要全面实现微机化,并按要求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五十条实行定期评价制度。县管委会和县、乡经办机构每年在年中和年末进行一次自评,评价指标主要内容为:参合率及弱势群体的覆盖情况;基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补偿及群众受益情况;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参合农民、社会各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对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反映情况。适时举办农村合作医疗培训班,不定期地对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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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奖惩

第五十一条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县、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或发生违规行为,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二)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造成医患矛盾或基金流失的;

(三)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分解收费或乱收费的;

(四)提供虚假医药费收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的;

(五)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等变换成可补偿费用药品的;

(六)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参合患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补偿金、挽回不良影响外,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享受合作医疗补偿待遇或吊销其《就诊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就诊证》、《慢性病就诊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使用假收据、证明、医疗文书,套取补偿金的;

(三)私自涂改《就诊证》姓名、年龄、性别及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的;

(四)故意隐瞒属合作医疗不予补偿范围内的住院原因,蒙骗医务人员或授意医护人员出具虚假病历,套取补偿金的;

(五)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方案适用中的问题由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方案自20**年1月1日起生效。《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颍政[20**]28号)于本方案生效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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