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服务措施和效能惩戒制度

优化服务措施和效能惩戒制度

12-20 17:06:56  浏览次数:856次  栏目:规章制度

   四、各股室要注重树立典型,结合年终绩效考评,对能模范遵守首问制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五、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按《效能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办事人要求办理或咨询事项推诿扯皮或有意刁难、态度恶劣的。
   3、屡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认真改正的。

 同岗替代制

    一、机关各股室应根据其职能要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
    二、定岗工作人员应明确清楚自己担负的工作任务,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办公制度和请销假等制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随意替、换班。
   三、定岗人员和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离岗外出,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单位指定接岗人员到位后方能离岗。
   四、单位指定代岗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其所代岗位的业务职责,不能随意让无关人员或不熟悉业务人员替代。
   五、离岗人员应主动向代岗人员交代岗位工作及待办事项,办理交接班手续,代岗人员必须切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未履行同岗替代责任的,按效能建设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

    1、各股室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情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
    2、具有行政审核审批权的股室,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都要印成服务指南或行政审核审批须知,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3、各股室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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