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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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 15:27:40  浏览次数:100次  栏目: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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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私伤病达7天时,应递交医师诊断书,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证明。

  因伤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时应说明具体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会员因下述事由不得已迟到、早退时,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1.行使选举权等其他公民权。
  2.因工负伤,治疗疾病。
  3.执行公务。
  4.天灾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为预防传染病而切断交通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停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不允许进入工场或退出工场:

  1.被认为风纪不整或有碍于卫生。
  2.携带不属业务用的火器、凶器及其他危险品。
  3.其他类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条 会员出入工场时除经过规定手续、得到许可外,不得将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带入或带出工场。

  第二节 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条 会员的休假日为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国民节日。
  5.7月16日(公司创立纪念日)。
  6.劳动节。
  7.本条第1款与本条第4款的国定节日重叠时为星期一。
  8.5月4日。

  因业务关系不能休息时,根据与工会支部的协定给予倒休。

  第五十二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根据与工会的协定可让会员在上条休假日里劳动。但不安排未满18岁的会员在上条第1款的休假日里劳动。

  18岁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据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办理。

  会员在休假日劳动后,应在2周内给予相应天数倒休。

  第五十三条 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常规工作时间结束后至第2天工作时间开始止连续工作8小时以上,第2天为休息日。

  第五十四条 会员能够申请下列的休假,但是,会员应在当天工作开始前申请预定休假的天数:

  1.年休假
  连续工龄1年内           每年10天
  连续工龄1年以上2年以内      每年12天
  连续工龄2年以上3年以内      每年13天
  连续工龄3年以上4年以内      每年13天
  连续工龄4年以上5年以内      每年14天
  连续工龄5年以上6年以内      每年15天
  连续工龄6年以上7年以内      每年15天
  连续工龄7年以上8年以内      每年16天
  连续工龄8年以上9年以内      每年17天
  连续工龄9年以上10年以内     每年18天
  连续工龄10年以上         每年20天
  休假年度为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余数则转入第二年,但仅限于第二年,不能再续转。
  如会员申请休假时


间有碍于业务正常进行,则更改其休假时间。

  2.庆丧休假

  (1)婚姻(包括结婚日)     5天
  (2)妻子生育          2天
  (3)丧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      3天

  3.调动休假

  因工作调动,公司认为有必要搬家时给予下列时间,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数:

  ──────┬─────────┬─────────┬─────────
        │   单身赴任  │  携家属赴任  │  家属阻挠
  ──────┼─────────┼─────────┼─────────
    外地  │    3天   │    6天   │   4天
  ──────┼─────────┼─────────┼─────────
    附近地 │    2天   │    4天   │   3天
  ──────┼─────────┼─────────┼─────────
    市内  │    1天   │    2天   │   2天
  ──────┴─────────┴─────────┴─────────

  4.工作休假

  因工负伤或患病为医师的诊断书所提出的时间,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诊断书。

  5.公务休假

  (1)就任都道府县市区町村会议员的会员出席议会或执行其他业务的时间。
  (2)根据劳动工会法、劳动基准法、职业稳定法执行公职以及根据公安委员、教育委员、农业委员、民生委员等法令执行公共性职务的会员执行公务所需要的时间。
  (3)作为证人、鉴定人、旁证人出席法院或相应的机构活动时所必需的时间,但与私人有关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规定的休假如不妨碍公务,公司可依其申请更改其休假期。

  6.遭灾休假

  遭受天灾(火灾、地震、风灾、水灾等)给予公司认为必需的时间,与会员分居的受到会员抚养的家属也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7.交通中断休假

  因天灾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断不能出勤时给予必需的时间。

  8.防病休假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发生传染病患者时,为预防传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认为必要的歇工时间。

  9.生育休假

  预产期8周(多胎为10周)以内以及产后8周为产妇休假时间。但产后6周,本人申请复工,且医师认可时,公司可准许复工。

  10.其他休假

  经期劳动有显著困难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给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给予延长。

  第五十五条 因天灾、电力限制、机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给予必需的工休。

  第三节 连续工龄

  第五十六条 连续工龄以月为单位计算(未满月舍去)。从会员录用之月算起,至解雇或退职之月止。经过试用期后正式录用者连续工龄从试用之月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 因合并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员将原公司的工龄与本公司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培训生、技校生及临时职工被录用为正式职工后,计算其正式职工前的工龄。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休职期间按下列方式计算连续工龄:

  1.第1款(长期病假)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职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五章 报酬

  第一节 总则

  第五十九条 会员的报酬均由本章规定。但与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就业天数不同时,另与工会商定。公司不对非工会会员给予不同的有差别的待遇。如工会有意见,将听取之。

  第六十条 公司不以女子为由给予女子比男子差的报酬。

  第六十一条 报酬分为工资、退职金、年金、休业津贴及其他报酬。

  第六十二条 有关退职金与年金另与工会商定。

  第六十三条 工资分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除计划职员)、抚养和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

  第六十四条 标准内工资水平另与工会商定。

  伴随标准内工资水平的变化,必要时可修改本章有关工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成绩原则上每年支付两次奖金。

  第二节 基本工资

  第六十六条 基本工资作为月工资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条 中学、高中、工业中专、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资与工会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员的初次基本工资可个别决定,但其最低额度另与工会商定。

  第三节 附加工资

  第六十八条 附加工资按职务种类、职务等级及特种职务确定。计划职务的附加工资分为定额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额部分根据出勤天数支付,考核部分经考核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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