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共建合资合作企业函

复共建合资合作企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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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感谢你方11月2日来函,随函寄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的副本也已收悉。细读了法律文本后,我们对如何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但有一处我们觉得还不够清楚。该法律的第4款中规定,在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份额一般不得少于25%,然而对于外方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上限没有任何规定。我们以前也曾告知过你方,我们打算双方各投资50%,不知此计划是否可行。我方将采取部分现金、部分机器设备的形式进行投资,投资份额占拟建合资企业资本50%。至于现金部分,则按合约生效日的当天兑换率以美元进行折算。我们与此地的机器生产厂家关系密切,因此我们能提供企业生产中所需的最先进的机器设备。当然这些机器设备将由双方共同进行估价。同时我们想得知你方将采取何种形式进行投资。我们在收到你方回音后,将进一步研究此事,或提议派遣代表来访进行当天谈判。这样一些问题可很快地搞清解决。
 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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