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2)固定资产购置须按《政府采购制度》和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属政府采购的资产,按采购程序,报市采购办统一采购。不属政府采购的商品,由综合办会同财政统计办询价采购。
3)公有财产只能在办公室和公务活动中使用。领用时,领用单位负责人和领用人均需填写财产使用卡,分别送党政办和财政统计办备案。工作调动或工作岗位调整时须办理移交手续。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损失,要酌情赔偿损失。
4)车辆的使用与保管按《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2.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房屋出售处理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房屋出售处理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或房屋出售处理时由综合办牵头,会同纪工委、财政统计办以及使用单位等人员(包括邀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核价,然后按级申报审批。×元以内由镇长审批,×万元以内由镇长办公会议审批,×万元以上由党群扩大会议审批。经批准后,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财政统计办凭报废、报损单办理财务核销。
3.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数量比较大的材料采购采用招标办法购买,招标时,主管单位须会同纪工委、综合办、财政统计办参加。投标企业须有2家以上。
2)低值易耗品由党政办和财政统计办共同采购,一般日常办公用品由党政办保管发放,特殊的配件随买随用低值易耗品必须办理登记领用手续。
3)具体按《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八)票证管理
1.各种票据由各办公室向财政统计办领用。
2.各种票据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一票—户,一次一票。对缴款人每次缴款都必须开票,不得将几个人的缴款额开在一起。
3.不准收款不开票,不准开票不收款,不准用“白条”或其他收据(非市级以上财政部门鉴制的收据)收款。
4.票据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票据不准相互借用,票据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到防止丢失和损坏。
(九)镇政府管理干部的离任审计
按《市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浙江省单位内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执行。
(十)对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管辖村、投资项目的审计
1.建立由纪工委副书记为组长,财政统计办主任为副组长的审计小组,对单独建帐单位和直属单位进行年度审计。
2.财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制度执行,违反规定要追究责任。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准刁难财政工作人员。
3.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十一)其他
1.各村的工程建设资金补助根据各村的经济状况和工程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没有预算的不予补助。
2.被征用村的土地征用费统一划入镇政府财政帐户代管,退回代管资金时,由财政统计办长、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发。
3.机关干部因病或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借款的,应先向财政统计办领取统一借据,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额度在本人月工资额度内的,由财政统计办长签发,超过本人月工资的由镇长签发。因公临时借款或重病住院的由财政统计办长审核,镇长签发,公差结束或出院后,必须在一个星期内结清。
4.镇政府财政一律不准对企业、单位、个人借款作担保。
5.镇政府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公司)独立核算的,都必须按月向财政统计办报送会计报表,及时反映资金收支情况。
(十二)监督检查
1.财政统计办每半年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并根据日常工作情况结合上级和镇政府对财政统计办的工作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填写《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自查表》
2.为了加强对镇政府财政收支的管理,党群办纪检负责组织成立由党群办书记、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纪工委书记、政协领导等组成的财政监督领导小组,每半年或一年对镇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增强镇政府财政收支透明度,实行财政财务公开,并随时接受监督。填写《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监督检查表》
五.附录及相关政策依据和文件
(一)附录
附录1《有关补贴、非医保工作人员的医药费报销规定》
附录2《关于临时工工资补贴等有关规定》
附录3《关于通讯费报销和职务补贴的有关规定》
(二)相关制度
1.《采购管理制度》
2.《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三)有关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市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4.《浙江省单位内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6.《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7.《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8.《关于明确20**年镇政府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六.标单、记录
1.《年度财政收入、可用资金预测说明》
2.《预算草案》
3.《抄告单》
4.《报表》
5.《报表》
6.《资金使用审批表》
7.《会议和来客接待就餐审批单》
8.《年度固定资产核对表》
9.《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
10.《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自查表》
11.《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监督检查表》
附录1
有关补贴、非医保工作人员的医药费报销规定
一、有关补贴规定
(一)值班补贴每人每月120元,节日值班(24小时)每人每天补助80元。
(二)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就餐补贴,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二、非医保工作人员的医药费报销规定
(一)工办人员没有享受医保的,门诊
(二)镇政府计生人员、退休人员、社区退休人员按原公费标准预发总额的50%发给。个人年度医药费额度在1000元以内的不予报销,超过1000元凭收据和处方交财政统计办,财政统计办委托市医保办审核。超过部分按工龄报,工龄在10年以下的(含10年)报60%,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含20年)报70%,21年以上的报80%。退休人员超出1000元的,10年以下的(含10年)报50%,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含20年)报60%,21年以上报70%。
(三)上述人员一律在市医保办定点医院医疗,需住院(除工办人员外)的须先报镇长批准后方可住院,然后按规定报销住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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