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物业综合管理规定

写字楼物业综合管理规定

01-18 14:26:25  浏览次数:576次  栏目:物业管理
标签:物业管理培训,物业管理方案, 写字楼物业综合管理规定,http://www.nx899.com

第二十七条 各进驻企业必须有完善的消防措施及必要的消防设备。大楼原设置各处的消防器材,不准随意移动或作其他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进驻企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执行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防火安全和计划生育等有关法令法规,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和文明市民。各进驻企业不准随意雇请不符合安全要求和不明身份的人到大楼内服务。本中心在大院和门口均有保安人员值班,各进驻企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支持保安人员的工作。协同搞 好中心防火、防盗等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进驻企业要与创业中心签订《安全责任书》,凡违反本规定十二四至二十八条而引起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的,由肇事企业或肇事人负全部刑事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卫生与绿化管理

第三十条 各进驻企业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文明,讲道德,自觉遵守中心的卫生管理制度。垃圾杂物应倒进设置的垃圾桶内,不准在墙壁、电梯、走廊上乱写乱画、乱贴字画、广告,保持大楼和各工作用房及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洁。

第三十一条 保护环境是中心和每个进驻企业的共同职责。

各进驻企业人员应爱护中心大楼院内的花、草、树木等,不准损坏草地和堆放物料在草地上;不准攀折树木和利用树干挂晒衣物;严禁在花基内倒砖石块、淤泥、杂物、污水及其他有害物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赔款等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进驻企业应自觉遵守本中心及小区管理处颁布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有关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另行处理。违反本管理规定某一款者,均记录备案,作为进驻企业能否续签《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协议》的资格参考。

第四十条 本中心聘请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顾问,受理中心内发生的包括各进驻企业委托办理的一切有关业务纠纷案件。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在1999年4月1日起执行。本中心于1994年9月1日颁发的《综合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综合管理规定》和本中心与进驻企业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协议》同时使用,同具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本中心。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上一页  [1] [2] 

,写字楼物业综合管理规定
上一篇:消防基本知识

《写字楼物业综合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tag: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培训,物业管理方案,常用公文 - 物业管理

Copyright © 能学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维修教程_空调维修教程_知识分享_理财知识_开网店知识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