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和我国的对外政策

国际社会和我国的对外政策

12-20 17:39:02  浏览次数:221次  栏目:高三政治教案

    领土,即一个国家居民永久居住,从事社会生产的地域。也即是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特定地域。现代国家领土的含义包括领陆、领海、领水、领空和活动领土的整体。领陆不令指一国之陆上地面而言,且包括地下无限深度的一层;领海指领土或内湖与公海之间,隶属于沿岸国统治权之海面,领空指国家领土和领海上空,领水指一国所属之水面;活动领土亦称为浮地领土,即凡属本国之船舶与飞机等,虽然驶于本国领域范围之外,仍视同本国领土。领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没有领土,国家便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主权,即一个国家处理其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的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主权包括管辖权、独立权和自卫权。管辖权包括国有在其所属的领土内的人和事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按照本国法律实行管辖,而且对在国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也有管辖权。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即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领土内的事务不受其他国家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对外在尊重别国享有固有基本权力的基础上,处理外部事务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力,包括行使权力的自主性和处理事务的排他性。自主权指国家为了维护政策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或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是主权国家具备的最重要的因素。
    政权,即政府组织,国家政权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对国家统治的工具,对内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对外代表国家。政权也是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没有政权就不成为国家。
    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缺一不可的。人口和领土是国家的社会基础和自然基础,是国家存在的前提,政权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和体现,而主权则是国家的灵魂,在诸要素中属于首要地位,即使具备了人口领土和政权机关,如果这个政府,一切受命或依附于外国,而本身却没有自主权,不能独立行使,它仍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
    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力。(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有关的课本内容。
    投影二时事资料: 
    1990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的《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第一次经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全国人大还决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并组建驻港部队以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
    1997年8月17日,日本官房和官,在朝日电视台访谈节目中明确表示,日美安全合作的范围中所谓“周边地区”理所当然包括台湾海峡,中国政府迅速对此作出严重关切,并要求日本政府对此作出明确澄清。
    设问:以上材料表明中国行使哪些主权国家基本权力?
    (学生回答,教师讲解。)
    主权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这此权力都是一个 
    国家主权的体现。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力。为些独立权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二是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的排他性。如台湾问题完全是中国的丙政,中国政府不允许他国干涉中国的内政,这是独立权的体现。国家的独立,既是政治上的独立,也是经济上的独立。如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是中国政府按照实际作出的确保中国经济独立和政治独立的决策。
    国家平等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国家平等是指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而不分国家的大小强弱,也不分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各国在国际会议上享有一个投票权,在外交权文件上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力等。
    自卫权,是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力,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另一方面当国家实际已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自卫。
    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管辖权主要包括领域管辖权和国籍管辖权。
    提问:上述材料1)2)中,中国分别行使了什么权力?学生回答,教师小结。
    主权国家的基本义务。(板书)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主权国家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担负着不侵犯别国、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哪些国家不承担义务,必然受到国际遣责和制裁。  
    国际法及其作用(板书) 
    在国际社会中,有的国家侵犯别国的权力,有的国家不履行国际义务,这就造成了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正确处理、调节国家间的关系的需要,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  
    国际法的含义(板书)国际法又叫“万国法”或“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调整 国
    家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简单地说,国际法就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有国际组织。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国家,但不是由一国单独制定,而是国家间通过协议来制订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建立规章制度。
    国际法的产生。(板书)国家产生之后,国家间必然发生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为使国家之间的各
    种关系正常发展,必然要有对各国有约束力的法规,以调整各国的关系,而各国在相互交往中通过协议的方式制定了各种原则、规则、规章制度便形成了国际法。因此,国际法的产生是国家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交往发展的必然产物。
    产生于古罗马的“万民法”调整的是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被称为国际法的前身。
    1648年签定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等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的产生和联合国的成立,使国际法的发燕尾服进入新的阶段,联合国成立50年来,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公约,如《维也纳外交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联合国海洋法》等,还建立了国际法院,裁判国与国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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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的作用。(板书) 
    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调整现代国家的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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