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XX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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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与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五条自治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人员工资、工作经费、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审核、待遇支付、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三)地税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征缴医疗保险费。

(四)民政部门负责困难对象的认定和城镇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镇居民户籍相关基础数据资料,做好城镇居民户籍认定工作。

(六)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保的组织、宣传、登记等工作。

(七)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和监督。

(八)残联组织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第九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基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

政府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称参保居民)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以下称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按11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称成年人)每人每年按27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参保居民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

20**年的补助标准为:

(一)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给予全额补助,其中:民政部门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中补助10元;

(二)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以下称困难老人)给予220元补助;

(三)对其他参保居民给予90元补助。

第十二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90%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部分大病门诊医疗费用,10%用于参保居民门诊费用统筹。门诊费用统筹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补贴,并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在第一季度按上年实际参保人数结算上年补助资金,按当年预计参保人数预拨本级财政当年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参保登记缴费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的保险年度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在校学生从当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

每个保险年度开始之前两个月为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期。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20**年,一般参保居民从6月1日起开始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7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在9月份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并应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一个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并应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7个月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参保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扣除政府补助的部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参保时仍应按一个保险年度计算缴费。

第十八条成年人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参保应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在校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登记手续。

负责参保登记工作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参保登记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缴费手续。

参保居民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时,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等资料。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和困难老人参保还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向每个参保居民发放社会保险证或者社会保险卡等证卡。

参保居民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社会保险证或者社会保险卡遗失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和补发手续。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新生儿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参保后续保的,从办理续保手续并缴费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下列规定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在当地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下同)、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参保居民在上述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后,医疗保险基金再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支付,减免和报销之和不得低于80%。

.     .

(二)在当地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15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

(三)在当地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5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

第二十三条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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