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汇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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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4:27:58  浏览次数:316次  栏目: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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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

法定代表人:卢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澜,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守元,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林华,男,1965年4月6日出生,系沈阳欧通公司经理,住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河畔花园45号楼1-2号。

委托代理人:王蕴采,系辽宁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杨林华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沈河民二合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于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张卓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才玉莹主审、审判员韩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年3月10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新国际的委托代理人王澜、王守元,上诉人杨林华的委托代理人王蕴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华新国际与杨林华于1994年9月7日签订《管理公共契约》。约定:甲方(华新国际)现于沈阳市青年大街215号兴建“河畔花园”小区,乙方(杨林华)购得河畔花园观藤阁第1-2单元住宅(建筑面积230.53平方米),杨林华同意“河畔花园”落成入住后的管理权归甲方,由甲方全权负责“河畔花园”内的管理,并同意甲方有权委托指定的管理公司执行管理“河畔花园”的权利。乙方或承租户必须按照本契约的规定时间或甲方或受托公司的通知在指定时间内按规定的标准向甲方或受托公司缴纳管理费、土地使用费、采暖费、停车场租金、水费以及服务费用等。管理费、停车场租金、水费以及小区内的一切服务费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15日内缴纳,采暖费于每年8月15日—31日内缴纳。合同签订后,华新国际将河畔花园的物业委托由沈阳华新国际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杨林华交纳了1994年9月至1996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采暖费、电费,其后费用未交。20**年7月19日,华新国际诉至沈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林华给付其1997年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物业管理费46,559元,1997年至20**年年度采暖费58,093元,1997年至20**年6月30日水费13,577元。

       原审法院认为,华新国际和杨林华签订的《管理公共契约》是双方真实意示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该契约签订后,华新国际按照约定将物业管理工作委托给沈阳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实际履行中,物业公司进行了物业管理,杨林华对华新国际提供的欠费明细虽然提出异议,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林华欠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及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予以保护为宜。华新国际授权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其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华新国际依据物价局规定的取费标准要求杨林华支付拖欠的采暖费、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主张,予以支持。杨林华拖欠水费问题,因杨林华认可,本院予以支持。杨林华提出华新国际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损害了作为业主的利益的主张,因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
1、被告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1997年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物业管理费46,559元;
2、被告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1997年度物业管理费4,788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0年1月1日始至20**年6月30日止;www.nx899.com欢迎您访问, 欢迎您访问,
3、被告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1998年度物业管理费5,251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0年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止;
4、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1999年度物业管理费6,640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0年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止;
5、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200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物业管理费1,660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0年1月16日始至20**年6月30日止;
6、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2000年4月1日至6月30日物业管理费1,660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0年4月16始日至20**年6月30日止;
7、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2000年7月1日至9月30日物业管理费1,660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0年7月16日始至20**年6月30日止;
8、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200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1,660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0年10月16日始至20**年6月30日止;
9、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物业管理费1,660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年1月16日始至20**年6月30日止;
10、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物业管理费1,660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年4月16日始至20**年6月30日止;
11、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物业管理费1,660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年7月16日始至20**年6月30日止;
12、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1,660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年10月16日始至20**年6月30日止;
13、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物业管理费1,660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年1月16始日至20**年6月30日止;
14、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物业管理费1,660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年4月16日始至20**年6月30日止;
15、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物业管理费1,660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年7月16日始至20**年6月30日止;
16、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1,660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年10月16日始至20**年6月30日止;
17、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物业管理费1,660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年1月16日始至20**年6月30日止;
18、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物业管理费1,660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年4月16日始至20**年6月30日止;
19、杨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华新国际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物业管理费1,660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年7月16日始至20**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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