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探讨

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探讨

12-20 17:08:47  浏览次数:526次  栏目:心得体会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保险对象的经营规模、建筑面积、火灾风险、消防管理等因素,还应充分考虑保险对象的信誉程度、经营状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保险公司要结合社会经济状况和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特点,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看,单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对于规模较大,火灾危险性相对较高的易燃易爆场所、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及外资企业比较易于接受,但普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往往易于接受保障全面的综合险;保险公司可在推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主险的同时,推出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的公众责任险、涵盖了火灾和爆炸条款的综合保障险、涵盖第三者责任险的火灾财产险等;新闻媒体要加强消防知识和保险知识的宣传,开辟消防与保险专栏专题,增强广大社会单位、群众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了解,推动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及风险意识、维权意识、保险意识的提高。

  4.3建立消防宣传机制,争取广大群众对火灾保险工作的支持、参与。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下,消防部门要依托各种宣传平台,广泛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农房火灾保险的宣传,培育社会单位、业主、群众保险意识和对火灾保险的认知程度,增强参保投保的积极性。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调动单位、群众参加火灾保险的积极性。消防部门要加强与各类新闻单位的协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介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常识,宣传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将火灾保险工作纳入消防宣传“七进”工作当中。在日常宣传“进企业”、“进农村”的活动中,通过邀请保险公司专门人员参与,设立咨询点的方法,积极做好宣传咨询工作,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事项提供方便。

  4.4加强消防与保险互动合作,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协调配合,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共同促进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双方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等方面要密切合作,科学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双方要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工作情况,研究预防对策。保险公司保单情况及开展防灾防损检查情况等应及时通报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单位火灾隐患情况应及时通报保险公司。消防部门应配合保险公司加强对防灾防损、核保和理赔定损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开展损失勘查应提供条件。

  4.5建立监督机制,保证火灾保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康运作。在运作火灾保险过程中,保险公司在市场行为中以树立信誉、培育市场为出发点,扎实做好各项保险服务,用健康、合法的手段促进工作发展;保险监管部门在严格开展保险产品备案的同时,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切实规范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督促保险公司按规定履行各项保险服务,防止各保险公司间为占领市场和追求经济利益而出现的恶性压价、降低服务水平、压缩服务成本等行为;消防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投保单位、保费及投保程序等问题;以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社会监督员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提高群众参与和支持火灾保险的热情,确保火灾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消防与保险的合作不管从历史经验、国际做法及实际操作探索来说,都是值得思考研究和发扬光大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调节功能逐渐增强,政府行政手段逐渐淡化,消防和保险的合作势在必行。两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互相联系、互相影响,消防需要保险的参与,保险需要消防的保障。通过消防与保险不懈地努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全力发挥各自的作用,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共同推进防灾防损工作,使两者有效地结合,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消防安全,实现保险与消防“双赢”,最终全面提高社会预防和抵抗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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