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探讨

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探讨

12-20 17:08:47  浏览次数:526次  栏目:心得体会

  近年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油气库、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导致的公众伤害问题日益突出。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如果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一旦发生火灾,经营单位往往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或因赔偿引起法律纠纷、企业破产;特别是重特大火灾,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消防与保险合作历史久远,最初是西方发达国家中保险业获取最大利润的手段。而且此时的合作比较简单,都是处于简单的初级配合之中,处于粗放型的经营状能。我国现阶段消防与保险之间的合作,是一种“积极的保险、消极的防灾”状态,没有发挥应有的防灾职能作用,如何借鉴国外消防与保险合作的基本模式,整合社会防灾力量,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防灾力量互动机制,是我国消防与保险合作机制进行改革的必然要求。消防和保险是整个社会防灾减灾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两者之间性质不同、手段不同,但它们都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都将危险的预防和处理作为自己的任务,都是以减少危险损害和加强社会预防的综合能力为主要目的。本人结合对国内外消防与保险合作现状的分析,针对当前我国消防与保险发展的规律性要求,探讨在市场条件下构建消防与保险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努力减轻政府经济负担和社会财产的流失,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关键词]:消防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新形势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虽然全国消防工作者在不断努力,但导致火灾的因素在不断增加,加之消防工作者人数缺乏、经费不足、城市基础消防设施不完善、群众消防意识不强等因素,造成火灾形势日趋严峻,重特大以及群死群伤火灾时有发生。有些火灾造成了巨大的国际影响和政治影响。

  火灾科学的研究表明,火灾的发生与发展具有双重性,即从宏观上讲,就整个社会而言,有它的必然性;从微观上讲,就一个单位,一个家庭而言,有它的偶然性。火灾这种双重性的特点,就构成了火灾风险,时时处处潜伏在人们的身边。由于火灾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为保证人们生产的顺利进行,生活得以安宁,就产生了对火灾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客观需要,出现了对风险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保险行业。火灾保险承保的就是保险标的可能发生火灾的风险,投保人为了转移和分散火灾损害风险,寻求规避风险转移或补偿损失的途径,向保险人订立火灾保险合同,在发生意外火灾事故造成损害时,请求保险人予以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这一保险既可作为独立存在的险种,也可作为保险责任并入其它险种的保险形式。消防与保险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保险和消防存在发展的前提条件。商业保险通过对危险的转移和分配来获取商业利润,而消防作为社会的公共产品部门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的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消防、保险虽然属于不同的社会部门,但二者在社会目标上是一致的,即在预防和减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火灾损失的目标上是一致的。因此,二者相互联合、优势互补、相互协作必将产生“1+1大于2”的规模经济效应,为社会创造出更大的福利。

  一、国内外保险的发展历程。

  1.1国外保险发展的历程。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1591年,德国汉堡酿造厂成立了火灾合作社,凡加入的社员遇到火灾后均可从合作社得到重建建筑物的资金,还可以建筑物担保来融资。由于执行效果很好,各地相同的合作社纷纷成立;1676年,46个合作社并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局,这便是公营火灾保险的始祖,也是德国公营保险的始祖;1666年9月2日凌晨,伦敦约翰·法里诺的面包房起火,窜出的火苗引燃了附近的斯塔客栈庭院中的干草堆,熊熊大火直冲天空,这场大火使伦敦83.26%的地区化为瓦砾,13200户住宅毁于一旦,1200多万英镑财产受到损失,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这场大火使得灾后余生的伦敦市民非常渴望有一种可靠的保障,使他们在遭遇火灾后不至于一无所有,这场大火为近代火灾保险业的兴起创造了一个契机,涌现出许多专营火险的保险公司,原先单营水险的许多公司也纷纷兼营火险业务,聪明的牙医尼古拉斯·巴蓬就是其中最出色的一位;1667年尼尼古拉斯·巴蓬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控制的第一支消防队;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机器生产代替了原来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使人们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这一时期火灾保险发展异常迅速,火灾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1.5亿美元的损失,其中保险公司赔付1亿美元,可见当时火灾保险的承保面之广。

  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第一的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灾保险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现代内容的一般财产保险均起源于火灾保险。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雏形,直至今日火灾仍是财产保险的主要责任范围。在社会化消防管理工作中,保险业与消防管理的关系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人的重视。

  1.2中国保险的发展历程。保险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1805年,第一家英商“谏当保险行”在广州设立,这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中国民族保险业开始于1883年在上海成立的“仁济和”保险公司。建国前,我国的火灾保险一般都采用西方国家通用的火灾保险条款。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1年1月制订了自己新的火灾保险条款,开办了各种保险业务,其中就包含了火灾保险。保险责任除了包括火灾、雷电、爆炸外,还包括了地震、地陷、崖崩,以及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遭受的盗窃损失。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制定了新火灾保险条款。经修改后名称改为“财产保险”,又为了有别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名称前又加了指定实施范围的专称,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因此,在我国人们通常所说的财产保险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其保险责任并充实保险内容逐步演变而成的。1954年和1955年又两次对火灾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简化承保手续、降低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以火灾保险命名已不合乎保险的实际内容,故改火灾保险为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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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对保险认识上的偏差,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撤消,火灾保险也就此停止,直到1980年起才恢复了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火灾保险业务才同时得到恢复;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保险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1986年,时任上海市市长的江泽民同志在上海市一次消防工作会议上,对消防与保险的关系作过这样的评价。他说:“有些单位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我这个单位财产保了险,因此值班的人也不要了。如果思想上存在这种侥幸心理,实际上是最不保险的。保险公司本身也不能单纯地“重赔偿,轻消防”。将来保险公司收保险费的高低,应该根据厂房质量好坏、危险的程度以及防火的措施,拉开保险费的差距,促进企业保险以后,不是放松警惕,而是始终保持防火的责任心。20**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消防法》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借助国外的通行做法,第一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共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国内外消防与保险业务现状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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