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件管理制度

重大责任事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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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制定的目的为强化岗位责任制,规避重大责任事件的发生,增强各级员工的责任心,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二条 重大事件的确定:未履行岗位职责、未执行相关操作程序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事件;监守自盗、损坏公司财物并造成极坏影响的事件;其它的公司认定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均须与公司签订岗位责任书,缴纳责任事故保证金,明确岗位职责,利用公司授予的权力实施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实现权、责、利相符;
第四条 物管公司各部门均应制定相应的重大事件处理预案,并培训到位,此项工作纳入月度、年度工作业绩考核;
第五条 重大事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需立即报告直接上级,并在第一时间汇报至物管经理处,否则加倍处罚;
第六条 当重大事件发生后,物管经理应亲自组织彻查该事件,作详细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在必要时作报警处理;
第七条 重大事件所产生的责任,原则上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但在直接责任人无法承担责任(扣除保证金及相应工资而不能弥补公司损失)时,由各连带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余下损失;
一、 物管经理负领导连带责任,承担余下经济损失的15%;
二、 客户服务部负督导责任,承担余下经济损失的25%,主管与客户服务专员按2:8比例分配;
三、 责任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承担余下经济损失的60%,主管与直接管理员按2:8比例分配;
四、 重庆事件发生后,对不服从本管理制度责任分摊比例的直接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公司在扣除相关损失后一律作开除处理,并保留继续追缴余下损失的权力;
第八条 直接责任人除承担赔偿责任外,仍需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该罚款的罚款,该开除的开除;
第九条 因公司及上级给予的管理权力不够或者下级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办法,但得不到批准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由公司与上级负责;
第十条 对于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重大事件,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外,直接责任人之直接上级仍需负连带责任,为直接责任人处罚基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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