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残助残专项活动方案

扶残助残专项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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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扶残助残”专项募捐活动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60号文)精神,动员全市社会各界力量深入开展“扶残助残”专项募捐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扶残助残力度,使我市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残疾人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有很大差距。目前,全市19.2万残疾人中,还有9万人处于贫困、低收入水平,其中4.6万人未解决温饱,1.2万人居住危房;有7.7万人迫切需要康复医疗和训练,其中相当一部分需要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安装假肢、解决轮椅、进行聋儿语训;残疾人的就业率比较低,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因贫困失学或辍学现象比较严重。在全市开展“扶残助残”专项募捐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高全市残疾人生活水平、推动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全社会的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广泛开展这项活动,对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是一次人道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对于在全市进一步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募捐对象及原则

  (一)募捐对象

  1、积极倡导有固定工资收入和其它劳动收入的全体公民个人踊跃捐款。具体对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乡镇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临时工人),省驻陇单位干部、职工、临时工,军分区、武警部队官兵,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2、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乡镇和非公有制企业)省驻陇单位、军分区、武警部队集体捐款。

  3、动员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自愿捐款,增强广大学生的扶残助残意识。(二)募捐原则

  1、募捐活动坚持爱心奉献、扶残助残、领导带头、自主自愿的原则,提倡多捐。

  2、募捐活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采取分级管理和委托的办法组织实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军分区、武警部队的单位及个人捐款,由各单位统一募集后交市募捐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市驻县(区)企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捐款,除市上负责的募捐单位外,其余捐款由县(区)募集,交当地募捐办公室。

  3、对募集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加强监督,严格管理。管理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另行下文。

  三、募捐工作步骤

  募捐时间:自2007年8月开始,至2007年10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阶段、实施阶段、总结表彰阶段三个阶段进行。

  四、资金使用、管理和审计监督

  (一)资金使用和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市上制定的募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做到募捐资金专人负责,专款专用,账目清楚。各级募捐办公室主任为募捐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理使用好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不按有关规定支出资金,甚至挥霍浪费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票据使用管理。各县(区)对募捐资金出具的票据,由残联统一到当地财政局购买省财政厅印制的《甘肃省社团、基金集资、募捐统一收据》,并加盖各级残联财务专用章,严格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和募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使用。

  (三)资金审计。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各级募集的捐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后,市、县(区)募捐办公室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募捐结果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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