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章程
中学章程
第三十五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论证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团委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每届3年。
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对学校重要工作的方案、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学年工作意见等进行论证。
(二)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或初步方案,供学校决策时参考。
(三)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
(四)校长提请讨论、论证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召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或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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