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违纪惩处条例

中学学生违纪惩处条例

12-20 17:45:23  浏览次数:993次  栏目: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不仅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励广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对学生执行本条例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的原则,同时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的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一年);5、开除学籍

第三章  处分界限和幅度

第五条        进出校违纪

(一)   进出校门不下车,不配合执勤人员查验,或校内骑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六条   停车违纪

(一)   不按要求粘贴车牌号、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不上锁等,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   校内停车不锁,经教育不改。扣留车辆,点名批评。

第七条    破坏绿化

(一)   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随意进入绿化场地。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条    污染环境

(一)   乱丢废物,乱扔食品、粉笔头及杂物等。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   涂抹学校各类文告。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三)   污秽各类墙壁及公共设施。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四)   在教学区、生活区打球、追逐、起哄。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   在学校期间染发、留长指甲,佩带首饰、穿着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怪发型。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影响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在一学期内迟到、旷课时间达10学时以上者

(一)   累计过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校内通报批评。

(二)   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   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   累计在3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累计上课迟到三次(包括正课、自习课、实践课等学校规定的教学时间)作旷课一课时处理。

第十条    扰乱教学秩序

(一)   上课、做操、集会等教育教学活动时讲话、听音乐、打电话、做与上课无关的活动,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不服从教师管理。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二)   引校外人员入校扰乱教学秩序。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三)   考试作bi。该科成绩判为零分,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经常不做作业。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不尊重老师

(一)   不服从教师的教育和管理,辱骂老师,恶意给老师起带有侮辱性的绰号。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  殴打教师。给予记过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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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

(一)   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视其主从身份、斗殴规模、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入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持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四)   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与校外社会人员不良交往,引导校外人员参与解决同学矛盾。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因此引发殴打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给予留校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敲诈

(一)    偷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敲诈未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敲诈已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沾染不良习气(恶习)

(一)   上课时间进网吧。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以上处分。

(二)   抽烟、喝酒或赌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公共场所打牌。给予点名批评之警告处分。

(四)   借阅、购买、传抄yin秽书画。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以上处分。

(五)   与同学不正常交往,产生不良影响。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物和他人利益

(一)    非故意损坏公物,按规定赔偿;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赔偿损失,并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    藏匿他人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寄宿违纪

(一)    未履行请假手续出校。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    私留他人住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私自更换灯泡、私接灯头插座或使用家用电器。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到规定就寝时间不及时休息,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    拒不履行宿舍值日职责。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六)    随地倒水、倒垃圾。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就餐违纪

(一)    通过插队等途径扰乱就餐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糟蹋饭菜。给予点名批评至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带头或参与滋事起哄,辱骂食堂工作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本人行为造成食堂或他人饭菜损失,损坏饭堂财物。赔偿损失,并处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裁决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填写《学生违纪登记表》、《学生处罚登记表》、《思想汇报表》

第十九条  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班主任、学生处根据本条例提出意见,经校行政会议审议,报校长室批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本人不服可向校行政会议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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