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深圳招生制度改革方案
2017年深圳招生制度改革方案
六、评价结果的呈现和使用
(一)综合表现评价的结果包括以下几部分:
1.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待合格”四档。以本校初中应届毕业生为基数,各校评为A的学生不超过40%,其他等级不设定比例。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价为“待合格”时要极其慎重,尤其是对“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一项的评价,要严格依照有关评价标准进行。
2.评语:学生自我评语、教师综合性评语
3.实证资料:个人特长及获奖情况记录等
4.其他
(二)评价结果的应用
1.通知学生个人及其家长。
2.作为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依据之一。C及以上等级为合格。
3.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用于划定招生学校最低录取标准;学业考试成绩同等的情况下,综合评价等级高者优先录取;作为保送生条件之一。
七、评价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研制方案、健全制度、成立机构:1-3月
宣传动员、学习培训:4至5月
(二)实施阶段
各区制定实施细则,进行试点评价: 4月
全面实施:5月
反馈评价结果:5月30日前
评价工作结束:6月10日前
(三)总结阶段
总结工作,分析研究,形成综合表现评价实验报告:7至9月八、评价工作监督管理为了保障科学、规范、高效地做好学生综合表现评价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把好“三关”:
(一)把好前期公示与审核备案关。学校在综合表现评价具体实施前两周,公布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人员和有关规章制度,公布时间不少于一周。在广泛征求师生和家长的意见后,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各区教育局要及时将本区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实施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把好评价过程监察关。
1.区教育局和各有关学校均成立评价工作监察小组,吸纳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参与监察小组工作,对本区学生综合表现评价工作实施全程监管。市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学生综合表现评价工作实施监管。
2.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评价工作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向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投诉时,校委员会应该在接到投诉后一周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报区评价工作委员会备案。对学校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者,可向区评价工作委员会投诉,区委员会作出终结性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市局直属学校处理结果不满意者,可直接向市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终结性处理。建立参评人员诚信记录。严重违纪者予以批评教育,严肃处理,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和参与综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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